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晨希 罗琳
当股东,最怕的就是对公司经营状态“两眼一抹黑”。最近,我们遇上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位持股高达44%的“大股东”何某,向公司申请查账,被公司以“你有代持股份”和“你入股了竞争对手”为由一口拒绝。这账,到底该不该给看?股东知情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2023年12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新增何某为股东,何某占股44%。
2024年11月,何某向该公司出具《股东查账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制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议纪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该公司以何某查账目的不明确不合理、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违反了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等理由拒绝了何某此次的查账请求。何某为此诉至法院。
1、身份和程序没问题。何某作为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已向公司发出申请书,说明查阅目的,具备了查阅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在内的资料的前置条件。不论何某是否为他人代持部分股份,何某是公司股东且持有公司股份是确切的事实。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知情权不受股权比例以及入股时间的限制,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原始股东还是继受股东,均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2、拒绝要有“实锤”。公司辩称何某查账是为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意图获取商业秘密。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有实质性的风险”,不能仅靠怀疑、猜测。
3、最终判决:支持何某查阅、复制公司自2022年8月以来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支持何某查阅原始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何某查阅上述资料时可以聘请会计师辅助。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