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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不成反遭“毁容”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承担?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郴州
发布时间:2026-03-17 | 点击量:6693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方、王球、曹钰婕​

为圆“变美梦”,雷某与一家美容店签订祛斑服务协议,不料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面部反而出现大面积结痂、凹陷,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当美容沦为“毁容”,责任该如何划分?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美容服务纠纷案件,判决涉事美容店返还原告雷某全部服务费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2022年5月,谢某经营的桂阳县某美容店(个体工商户)与顾客雷某签订了一份《祛斑美容协议书》。协议约定,美容店使用“某祛斑液”为雷某祛除面部的真皮斑、枯黄脸等,并承诺若1至3个月内达不到预期效果,将全额退款。

协议签订后,雷某向美容店支付了5000元费用,并开始接受祛斑服务。根据产品说明书,该祛斑液应由专业老师施用,且明确告知在祛斑过程中,个别顾客面部会出现重度红肿甚至开裂,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疤痕甚至毁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谢某并未严格遵循说明书。庭审中,谢某自述其操作过程为:“用牙签沾上某祛斑液,点到有斑的位置”,之后还将祛斑液交给雷某,让其带回家自行涂抹。

2022年6月,雷某的面部开始出现大面积结痂红肿。同年8月,她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颧部、鼻部可见多处淡红色凹陷性瘢痕”,医生建议进行激光治疗。但雷某并未第一时间接受医院的正规治疗,而是继续听从美容店的建议,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先后向谢某转账2549元,购买该店相关产品继续使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雷某的面部状况未见好转,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修复及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雷某遂将美容店诉至桂阳法院。

经鉴定,雷某面部瘢痕累计面积达5.0平方厘米以上,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评定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20日;已评定致残程度等级,治疗终结。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美容服务的性质及合同效力、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本案中,被告桂阳县某美容店虽登记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但其使用牙签蘸取药水为原告点斑的行为导致原告面部结痂、凹陷,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被告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7549元服务费及产品费应予返还。原告面部在美容前并无凹陷性瘢痕,损害发生于被告服务期间,与被告自述的操作方式、产品说明书中警示的风险以及双方后续微信沟通中被告未否认的态度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面部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祛斑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超范围经营、违规将祛斑液交由原告自行使用、在原告面部出现不良反应后未及时引导其接受正规医疗反而继续推销产品,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审验被告资质,且在已被医院诊断为瘢痕并建议激光治疗后仍不遵医嘱、继续在被告处购买产品使用,对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故确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

对于原告的损失,结合鉴定意见和在案证据核定为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1373元,由被告按70%赔偿84961元。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桂阳县某美容店返还原告雷某服务费7549元,并赔偿原告雷某各项损失8496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美容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