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员工无证驾驶试驾车辆酿事故,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益阳
发布时间:2025-12-10 | 点击量:793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彦孜 范质惠)员工没有驾驶证,未经公司允许驾驶公司的试驾车,出事后公司和员工如何担责?

近期,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6月2日8时10分许,任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人行横道线时,与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责任。任某系某公司员工,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某公司,小型普通客车系某公司的试驾车。事发前,任某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将案涉车辆开出公司。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各方当事人协商未果,蔡某某遂将任某、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蔡某某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划分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事故认定书,法院确认由任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某公司对其内部车辆管理混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结合任某、某公司的过错大小,确认任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任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因任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蔡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任某、某公司按责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蔡某某和某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这起因员工私自驾试驾车而起的交通事故,让我们看到,一个小小的疏忽、一次违规的行为,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他人带来伤痛,也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保险公司、公司和个人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公司要堵住管理漏洞、守护公共安全,个人要摒弃侥幸心理、遵守交通法规,保险公司要尽职尽责履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醒义务。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法律为指引,以责任为担当,共同守护每一个生命的安全与健康。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