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戴雅倩 范质惠)酒店提供宴席菜自选品加工服务,经理按照客户要求订购海鲜,供货商却送货迟到引发争议,货款该由谁支付?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黄老板系一名海鲜供应商,陈某系某酒店销售经理,因该酒店提供宴席自选菜品加工业务,双方常有业务往来。2024年6月22日,陈经理以其客户郑某举办宴席的名义,向黄老板订购了一批高档海鲜。双方约定,由黄老板将食材于次日清晨七点送至陈经理所在的酒店,由酒店加工后作为宴席主菜。
不料,送货当日,黄老板的运输车辆途中抛锚,致使无法准时送达。黄老板立即致电陈经理,经双方协商,同意将送货时间宽限至上午十点。十时许,海鲜送达酒店后,后厨进行处理。但因时间过晚,海鲜上桌时宴席已近尾声,不少宾客已然离席。宴席主人郑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海鲜作为压轴主菜未能如期上菜,严重影响了宴席效果,故拒绝支付此笔货款。
因货款无着落,黄老板遂将陈经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经理申请追加实际订货的客户郑某为共同被告。
案件受理后,陈经理认为自己并非海鲜实际使用者,也未从中赚取任何差价或提成,只是替客户郑某传达需求,真正的买家和受益人是郑某。而此时郑某迟迟不肯露面,难以联系上。承办法官前往郑某户籍地寻找并取得了郑某的联系方式。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并未拘泥于合同的相对性,而是从以下方面开展调解:对于酒店陈经理,承办法官阐明在本案中其作为买卖合同缔约行为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给付货款后再根据其他合同向客户郑某追偿。面对海鲜卖家黄老板,承办法官向其释明即使自身车辆故障导致送货延迟,但影响了为午宴及时提供主菜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其履约存在瑕疵,这也是郑某拒付货款的主要理由,卖家对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宴席主人,承办法官向郑某明确其作为海鲜货物的实际受益方和法律上的付款责任人,拒付货款于法无据,但是考虑海鲜作为宴席中的“主菜”,上桌过晚影响了宴席用餐效果,因此可协商扣减部分款项。
经过多轮沟通,郑某表示愿意独自支付货款,并就付款金额与黄老板达成和解协议,黄老板也自愿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纠纷,法官提示如下:
1. 明确交易对象。在经济往来中,尤其是通过熟人、中间人订货时,务必首先明确交易对象及合同的相对方,应主动询问并核实对方身份,与其签订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后责任主体不明,维权困难的情况。
2.“好意帮忙”亦有责。即使出于好意帮忙介绍或代购,一旦参与交易环节,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代理关系。帮忙者应向交易双方清晰披露自己的角色和被代理方的信息,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 履约风险需自担。合同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履约瑕疵,应积极沟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做好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或折价赔偿的准备,因为诚信、守约是商业活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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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