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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约车被撞,其停运经济损失该如何得到赔偿?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12 | 点击量:5428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高千智、周艳)任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5年6月18日19时30分许,杨某驾驶侯某车辆与任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于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5日送至4S店进行修理,任某主张因其车辆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当得到支持,遂向法院起诉杨某、侯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停运损失赔偿3570元及交通费100元。

收到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检查任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先确认其主体资格;其次核实维修时长,并向任某询问事故发生后为何未及时送至维修而是推迟了7天,同时询问100元交通费的构成;再次查看任某的交易流水明细,得出任某的基本收入状况;最后向任某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在得到任某的肯定答复后法官立即联系被告。

被告侯某表示愿意调解,杨某系其家属,且保险公司对停运经济损失表示不予理赔,此损失侯某表示任某的停运损失其自愿承担。同时,侯某提出停运时间过长,任某推迟维修,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承担;任某以其收入计算停运损失,应扣除相应成本;100元交通费无票据支持等抗辩主张。

因双方心理预期金额差距过大,法官决定“背对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诉讼风险,在当事人表示需要考虑未再联系法院的情况下,法官决定再次联系双方继续沟通,尽量使最终结果更易被双方理解和接受。最终侯某即时履行赔偿损失2200元,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随着高效便捷的网约车服务覆盖广大地区,网约车服务不仅便于人们出行,亦创造出许多就业岗位。但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停运损失。在办理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时,首先要明确司机是否具备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资格;其次要查实维修时长,是否存在推迟维修的情况;最后对于运营车辆而言,应以营运利润而非以运营收入来衡量停运损失,这一计算方式更为合理且真实反映其因停运而遭受的损失。

责编:马志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