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梦婷)近日,受援人童某的家属专程来到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饱含谢意的锦旗送到工作人员手中,对中心及承办律师曹梦婷在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提供的法律援助表示衷心感谢。这面锦旗不仅承载着受援家庭的感激,更是对芙蓉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效的生动见证。
租客被控盗窃金饰
案件源于2024年底的一起报案。 范女士租住了一套房屋,并将空余房间以日租形式出租。本案受援人童某作为租客曾在此短期居住。范女士报案称,其放置在随身挎包内的金手镯和金戒指被盗,总价值约2万余元。她通过查询室内监控发现,童某曾在案发时段移动监控设备角度,使其房间脱离监控范围,遂怀疑童某作案。2024年12月20日,经民警联系,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起初否认盗窃,辩称金器系在客厅拾得,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2025年4月,案件进入一审阶段。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曹梦婷律师担任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人。接案后,曹梦婷律师迅速行动,次日便前往芙蓉区法院提交辩护手续、查阅卷宗,并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家属。得知童某家庭曾为建档贫困户,她及时告知家属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为后续可能的罚金减免奠定基础。
在看守所首次会见中,经过曹梦婷律师的法律讲解与沟通,原本不认为自己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童某转变了态度,明确表示接受法律援助,签署了相关文件,并愿意认罪认罚。曹梦婷律师及时向法院和检察院传达了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意愿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指导家属提交证明材料,并积极沟通争取调整量刑。
案件审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童某是否进入被害人卧室实施盗窃的关键事实产生了重大分歧。检察院依据被害人陈述,认定童某两次进入卧室盗窃金器,而受援人童某坚称自己是在客厅拾得黄金首饰,未进入卧室偷窃。检察院因此认为受援人没有如实供述,否认其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严判处。
曹梦婷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其认定童某进入卧室实施盗窃的关键证据仅有被害人的个人陈述,缺乏任何客观、直接的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同时,曹梦婷律师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发现指控行为在时间逻辑上存在明显不通之处。被告人童某在 12 月 4 日就已经将戒指送到寄卖行变卖,而其挪动监控的时间却是在变卖戒指之后,这种时间顺序上的错位使得被害人的推测难以成立。
另外,被害人挎包内除了失窃的金手镯、金戒指外,还有 1000 余元现金未被盗窃。曹梦婷律师据此提出,如果童某确实进入被害人房间实施盗窃,为何放着现金不偷,偏偏选择需要通过倒卖才能变现的黄金首饰,这种行为模式不符合一般盗窃行为的常理。
辩护意见获认可
刑期低于量刑建议
曹梦婷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重视。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深入沟通及第二次开庭审理,芙蓉区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了辩护意见和童某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等情节,最终采纳了关于童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的意见,并综合其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困难等因素,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期显著低于检察院提出的一年量刑建议。
案件审结后,家属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曹梦婷律师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感激不已。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更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济困、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是芙蓉区司法局及法律援助律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典型实例。
责编:张立娟
一审: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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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