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覃遵辉 刘颖)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如同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扣多了,承包方资金链紧绷;扣久了,企业发展活力受限。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一场教科书式的判决,精准切开行业顽疾,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活水”。
案件还原:
张家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总造价5.6亿元的四份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双方因质保金条款引发纠纷: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扣留5%工程款作质保金,期限5年;某建筑公司则认为该约定违反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比例≤3%、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导致企业数千万元资金被长期占用,经营承压。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永定区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虽未明示条款强制性,但其规范目的在于平衡市场秩序、防止发包方滥用优势地位,应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这种自由并非毫无边界。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5%的质保金比例和5年返还期限,明显超出法定上限,实质上是将工程质量风险过度转嫁至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超出法定标准的质保金条款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裁判:某A项目因竣工验收已满2年,已达法定返还期限,发包方应立即退还相应质保金;某B项目虽未完全满足返还条件,但发包方须按3%标准扣留质保金,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退还。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场判决的"蝴蝶效应":
1. 为企业松绑,激活市场活力
判决让某建筑公司及时收回数千万元质保金,缓解了资金压力。企业负责人感慨:“这笔钱就像及时雨,让我们能安心投入新工程!”这不仅是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更是对整个建筑行业中小微企业的鼓舞,让更多企业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舒心发展、顺心成长。
2. 立规矩明底线,规范市场秩序
此次判决为建筑市场立起“标尺”,明确告诉发包方:任何企图通过不平等条款加重承包方负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这有效遏制了行业内“以大欺小”“店大欺客”的不良风气,让市场竞争回归公平轨道。
3. 司法护航,擦亮营商环境“金名片”
这场质保金纠纷的圆满解决,是永定区人民法院在用实际行动证明:司法不仅是纠纷的裁判者,更是营商环境的守护者。通过公正裁判为企业排忧解难,让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张家界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法治动力。下一步,永定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和关心关切,用有温度的公正、有力度的效率,让每一位企业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更好发展。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