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明明 李宇灵)2024年4月22日,衡山县公安局森林大队与永和派出所民警在联合执法中抓获一名非法锚鱼的违法人员,并收缴作案工具。

当日,辖区居民白某在大源渡附近以翻越围栏的形式进入大源渡航电枢纽锚鱼,严重影响了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船闸管理分公司大源渡工作站日常工作秩序,危害湘江河流鱼类生态安全。随后,永和所民警将白某传唤至执法办案区域。经询问,白某如实交代了其于2024年4月22日翻越围栏进入大源渡航电枢纽锚鱼的违法事实,同时白某还陈述了其于2015年6月,因翻越护栏进入大源渡航电枢纽锚鱼,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衡东县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白某多次进入大源渡枢纽进行锚鱼,屡教不改。


目前,白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馨提示:
近期正逢春夏雨季,湘江流域涨水期间,锚鱼对航电枢纽的工作日常管理、鱼类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在湘江流域锚鱼属违法行为。大源渡航电枢纽上下300米范围禁渔,我局将依托生态联勤警务平台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巡逻与打击。
普法小纸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根据《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源渡航电枢纽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规定。(1)在划定大源渡航电枢纽重点保护范围和禁区:在衡山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征收的土地红线范围为重点保护范围,进入距大源渡航电枢纽大坝上、下游各300米区域内为禁区。(2)禁止在上、下游禁区水域进行炸鱼、电鱼、毒鱼、捕鱼、网鱼、钓鱼、钩鱼、网箱养鱼、游泳、玩耍、划船等活动。(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区和重点保护范围内要自觉遵守以上规定,服从安全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渔政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人员伤亡、沉船等安全或意外事件的,由违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上通告规定已于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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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