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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控缺位引发施工事故 法院厘清多层分包责任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衡阳
发布时间:2026-06-18 | 点击量:524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吕婧滢 车璐炀)多层分包、合伙转包造成安全管理缺位,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与责任纠纷。工人杨某因施工机具漏电摔伤致残,将发包方陈某、合伙承包人旷某、付某诉至法院,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南岳法院近期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被告陈某与被告旷某签订施工合同,旷某与被告付某系长期合伙关系,二人共同承接该项目,后由付某将案涉拆除作业分包给第三人谭某。谭某随即组织建筑工人原告杨某等人进场开展拆除施工作业。

作业期间,杨某在二楼施工过程中,因电锤漏电,致其触电从二楼摔至一楼地面,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及时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杨某本次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杨某认为,自身受伤致残系施工工具不符合安全条件所致,陈某、旷某、付某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旷某、付某之间,付某与谭某之间均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谭某与原告杨某构成雇佣关系,各方需根据自身过错大小,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定作人陈某未严格审查承揽人资质、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存在选任过失,酌定承担5%的赔偿责任。旷某与付某系合伙关系,二人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谭某,且未落实安全管理、督促及保障义务,二人各承担13%的赔偿责任。谭某作为用工方,未履行安全告知、安全教育义务,也未配备安全绳等防护设备,是事故主要过错方,酌定承担39%的赔偿责任;杨某庭审中表示自愿放弃向谭某追责,属于自身权利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锤作业存在风险却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酌定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最终依据上述过错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精准梳理多层分包中的法律关系,按照过错大小清晰划分主次责任与层级责任,明确分包不等于免责,工程各环节主体都需承担对应安全管理义务。

安全生产是施工行业的底线红线。本案暴露出多层分包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安全漏洞,部分主体违规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人员,忽视施工机具检修维护,未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交底,最终酿成安全事故。在此提醒,各施工参与方务必严守安全生产规定,发包、承包环节严格核查合作方资质,定期检查维修电动工具等设备,配齐防护用品、强化作业风险提醒,务工人员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操作、主动规避风险。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