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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检察:五度伸手偷大米 累犯再盗窃获刑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检察
发布时间:2026-06-16 | 点击量:531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舒慧)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心存侥幸,片面认为小偷小摸涉案金额低、无关紧要,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屡教不改,即便单次涉案数额较小,依然涉嫌违法犯罪,将要受到法律制裁。

2025年5月至8月,曹某滋生非法占有念头,刻意利用货物配送流转的时间差伺机作案。

某社区电商平台配送人员每日清晨在征得商铺经营者同意后,将袋装大米临时放置于各超市、沿街商铺门口,待后续核对签收,货物短暂室外临时放置、暂时无人看管。

曹某看准该空隙,专门选择清晨六至七点人员稀少的时段频繁蹲点作案,先后五次窃取门店外待签收的配送大米,涉及东北珍珠米、国泰香米、猫牙米、稻花香米等多个品类,累计盗取优质大米200斤。每次作案得手后,曹某均将盗得的大米低价变卖获利。频繁作案却未被及时发现的侥幸心理,让其愈发肆无忌惮、屡教不改,持续挑战司法权威。

天网恢恢,罪责难逃。2025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定,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相较一般犯罪人员,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悔改意识薄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粮油物资、日用百货虽单件价值不高,但均属于公民、商户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不以单次涉案金额为入罪标准,只要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即构成盗窃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更应敬畏法律、知错改过,珍惜重塑人生的机会,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杜绝再次违法犯罪。同时提醒广大商户及物流配送从业者,强化货物临时存放管理,做好日常值守看管,及时完成物资签收转运,筑牢财产安全防线。

组稿:李翔

责编: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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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