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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停车被刮蹭,侵权责任划分不确定?法官现场勘查定争纷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公安
发布时间:2026-05-28 | 点击量:521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喻懿芳)摩托车随意停放,却因他人行为导致倾倒从而造成剐蹭,原告林某将被告曾某告上法庭,双方对责任划分各执一词。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林某和被告曾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8日,原告林某将其名下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某学校的商业街道上,被告曾某在搬运其电动车上的快递箱的过程中将电动车碰倒导致旁边电动车、摩托车陆续倾倒并砸到了林某的摩托车,进而导致林某摩托车部分部位刮花、受损。林某与曾某自行协商无果,林某遂将曾某诉至法院。

2026年3月17日,本案承办法官与原、被告一同前往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确认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地点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规划的停车区域。  

法院判决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如何认定的问题。曾某搬运货物导致电动车的倾倒对林某的摩托车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机动车属于林某所有且处于实际控制下,林某对于自己所有的车辆具有妥善停放的义务,原告林某在停放车辆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综上,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487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划分,判决由被告曾某赔偿原告维修费用共计2,439元(4,878元×50%),原告林某自负2,439元(4,878元×50%)。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诉息判,未上诉,在该案生效后曾某主动向林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本案中曾某搬运货物导致车辆陆续倾倒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过承办人现场勘查,确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林某停放车辆的地点处于商业街道道路上。该道路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规划的停车区域,该道路仅供行人和车辆临时通行,且道路狭窄并不适合停放车辆,林某对在此停车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预测性,原告林某在停放车辆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故林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请将车辆停入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内,违停不仅妨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还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责编:马志军

一审:马志军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