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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温情执法促和谐 行政调解显担当——津市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争议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 点击量:922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宋立军 刘薇斯)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通过依法监督与精准协调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促成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避免了“小过重罚”,以司法实践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彰显了“府院联动”机制下的治理效能。

2023年6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周六福”商标权利人投诉,对某镇金行在其店面招牌、广告物料中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标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金行未经许可使用含“周六福”字样的标识,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同年9月,县市监局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镇金行认为处罚过重,遂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津市法院依法开展全面审查。承办法官发现,涉案金行地处乡镇,经营规模小、侵权时间短,且系初次违法,主观恶性较低。更关键的是,该金行已在民事诉讼中向商标权人赔偿8万元,远超其实际获利。法院认为,虽然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裁量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当事人已承担的民事责任,避免“一刀切”式执法。

“行政处罚既要震慑违法行为,也要兼顾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分管副院长指出,“本案中,25万元罚款明显超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则,属于‘小过重罚’,必须依法予以调整。”

为妥善解决争议,津市法院创新采用“监督+协调”模式,由院领导带队赴某县市监局当面沟通。法官们从法律规定、证据采信、自由裁量基准等角度释明法理,建议结合侵权情节、赔偿情况重新核定罚款金额。同时,向原告阐明行政处罚合法性基础,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方案。

经过多轮磋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处罚金额由25万元大幅下调至5.9万元,金行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规范经营。这场“面对面”的协调,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实现了“监督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津市作为常德地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实践。一方面,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杜绝“趋利性执法”倾向;另一方面,借助行政调解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纠错机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种“监督中有支持,纠偏中含引导”的工作方法,既维护了“周六福”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基层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津市法院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强化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常态化监督,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责编:马志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